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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呼伦贝尔市米业有限公司86%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第二次整体拍卖交易公告

所在地区: 辽宁-鞍山-铁东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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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呼伦贝尔市银珠米业有限公司(略)%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 拍 卖 公 告

辽宁金茂拍卖有限公司受委托,定于(略)年8月8日上午9:(略)

一、拍卖标的:(略)

二、展示时间地点:(略)

三、竞买登记:(略)

四、交付保证金:(略)

收款单位:(略)

注:(略)

五、拍卖公司地址:(略)

六、电话:(略)

七、特别提示:

1、拍卖标的以其实际现状为准,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鞍山银珠米业公司所持呼伦贝尔市银珠米业有限公司(略)%股权及相关债权(略)万元的现状、财务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3、成交后,买受人应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接受该合同中的全部条款。

4、标的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1.5%的拍卖佣金。

5、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在竞买报名前向拍卖人咨询。

八、股权债权转让信息披露:

呼伦贝尔市银珠米业有限公司(略)%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粮食购销

成立时间

(略)年8月(略)日

注册地(地址)

扎兰屯市中央南大街

经营范围

农副产品收购(粮油);仓储、米、面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略)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规模

小微企业

法定代表人

孙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略)U

职工人数(人)

2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2、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鞍山银珠米业有限公司

决议文件名称

鞍山市银珠米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鞍山市粮食储备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略)年4月8日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关于鞍山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和债权的批复 鞍粮集团财发((略))(略)号

3、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

审计报告(万元) <>

年度 <>

(略)年8月(略)日-(略)年9月(略)日 <>

营业收入 <>

(略).(略) <>

利润总额 <>

-(略).(略) <>

净利润 <>

-(略).(略) <>

资产总计 <>

(略).(略) <>

负债总计 <>

(略).(略) <>

所有者权益 <>

(略).(略) <>

审计机构 <>

辽宁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最近一期 <>

财务报表 <>

(万元) <>

报表日期 <>

(略).(略) <>

营业收入 <>

(略).(略) <>

利润总额 <>

-(略).(略) <>

净利润 <>

-(略).(略) <>

资产总计 <>

(略).(略) <>

负债总计 <>

(略).(略) <>

所有者权益 <>

(略).(略) <>

<>

<>

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鞍山银珠米业有限公司

(略)

2

姚福明

(略)

5、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情况:

转让呼伦贝尔银珠米业有限公司(略)%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辽俊资评报字((略))第资(略)号】,已经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略)年3月8日核准备案。评估基准日为(略)年9月(略)日,评估结论为(略).(略)万元。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果合理。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转让呼伦贝尔银珠米业有限公司(略)%股权项目有效,自(略)年9月(略)日起失效。

股权转让项目,标的企业为呼伦贝尔银珠米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略).(略)万元,负债账面价值(略).(略)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呼伦贝尔银珠米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略).(略)万元。

转让相关债权为人民币(略)万元。

九、受让方资格条件

1、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买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能够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全部股权和债权转让价款。

3、竞买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转让事项说明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须交纳(略)万元保证金到拍卖公司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通过拍卖方式在辽宁省公共资源拍卖网(Http:(略)

3、竞买人在递交竞买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A 同意在被确定为买受人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B 同意在成交签订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一次性将成交全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号。特殊情况,按国资委(略)号令规定执行。

C 买受人成交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字号,不得继续以原国家出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非转让方原因,竞买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略)

5、本股权拍卖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竞买人报名登记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本转让公告披露的内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接受股权和债权转让公告。

6、挂牌公告期间,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拍卖底价成交,确定买受人。若产生二个及以上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最高价者为买受人。

7、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企业所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略)

十一、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和债权,并通过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拍卖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方对该股权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我方所提交的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披露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交易中心拍卖公司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方:(略)

业务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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