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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建设项目城区管网改造、修复及新建工程(重发公告第1次)

所在地区: 江苏-淮安-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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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招标公告(二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建设项目已由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淮发改审字[(略)](略)号的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源专项债及财政资金等。项目出资比例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淮安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建设项目城区管网改造、修复及新建工程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2建设规模:(略)

2.1.3合同估算价:(略)

2.1.4工期要求:(略)

2.1.5质量标准要求:(略)

2.2招标范围:(略)

2.3 标段划分:(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在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略)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

企业自(略)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略)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须包含市政管网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须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四方公章(红章)齐全,四方指:(略)

注:(略)

2)类似工程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金额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内容及量化指标的不予认可。

3)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以上证明材料均需链接至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5.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为准)内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日期为准;

3.5.3 企业近1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1年为准)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5.4 企业近3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3个月为准)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根据苏建招办〔(略)〕2号的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3.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略)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注:(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略)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略)

4.3项目收取工具维护费(略)元及手续费5元。

5.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略)年8月6日上午9时(略)分。

5.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5.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淮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淮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签到、解密、互动交流等活动。

5.4 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

详细评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2.3.1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投标报价:(略)

施工组织设计:(略)

业绩:(略)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和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略)

K值取值范围:(略)

方法二:(略)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K1值取值范围:(略)

Q1值取值范围:(略)

K2取值为:(略)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3.3(1)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 分,每高1%扣0.9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3.3(2)

施工组织设计

((略)分)

1.总体概述:(略)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不超过4页);——满分2 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不超过(略)页);——满分2分。

4.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不超过6页);——满分3分。

5.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不超过(略)页);——满分2分。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不超过(略) 页);——满分4分。

7.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不超过(略) 页);——满分1分。

说明:(略)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略)%。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点采用横向暗标评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点分别编辑。暗标要编制要求如下:(略)

2.3.3(3)

投标人业绩(2分)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2分):

1、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略)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须包含市政管网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四方公章(红章)齐全,四方指:(略)

注:(略)

2)类似工程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金额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内容及量化指标的不予认可。

3)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4)本项已作为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再参与该项业绩评分。

5)以上证明材料均需链接至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2.3.4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略)

?经济标:(略)

?技术标:(略)

3、评审顺序:

(1)初步评审结束后先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根据评审得分汇总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9家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经济标评审(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均进入下一阶段经济标评审),投标企业数量低于9家时全部推荐进入经济标评审。

(2)最终按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取前7家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提供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2.3.5

竞争性判断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略)

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即定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即定标候选人)。

竞争性判断方式:(略)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联系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略)

联系人:(略)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略)年7 月(略) 日

(略) E(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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