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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叉溪水电站)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屏南县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闽宁环罚〔2022〕132号

屏南县叉溪水电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15Y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广

  地址:屏南县代溪镇叉溪自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林超然、吴建珍对你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水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广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水电站存在泄流监控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2年4月3日,我局向你水电站送达了《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18号),责令你水电站于2022年4月7日前,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泄放的流量持续满足经核定的0.156立方米/秒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确保泄流监控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出现下泄流量不达标情况。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数据,7月11日16时25分显示流量值为0.175立方米/秒,执法人员现场关闭生态泄流管道阀门,16时40分显示流量值为0.166立方米/秒,执法人员重新打开生态泄流管道阀门至最大程度,17时10分显示流量值为0.188立方米/秒,泄流数据无法真实反映现场生态下泄流量情况。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你水电站的工商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广身份证复印件,《取水许可证》,宁德市屏南县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改造验收备案表(屏南县叉溪水电站)等,证明你水电站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1年12月20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证明你水电站应当落实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联网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事实。

  3.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提取的你水电站7月11日数据截图,《宁德市屏南县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改造验收备案表(屏南县叉溪水电站)》等,证明你水电站核定应当执行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为0.156立方米/秒的事实。

  4.2022年7月11日对你水电站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7月12日对你水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广的询问笔录,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提取的你水电站7月11日数据截图等,证明你水电站上传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的数据无法真实反映现场生态下泄流量,泄流监控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违法事实。

  5.《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18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7月11日对屏南县叉溪水电站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7月12日对你水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广的询问笔录,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提取的你水电站7月11日数据截图等,证明你水电站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逾期仍未改正。

  6.2022年7月25日对你水电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你水电站整改情况。

  7.《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18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7月11日对屏南县叉溪水电站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7月12日对你水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广的询问笔录,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提取的你水电站7月11日数据截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水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水电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水电站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你水电站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5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6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无法判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判断、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无法判定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比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不足5天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水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陆拾柒元整(¥51,6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水电站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水电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泄放的流量持续满足经核定的0.156立方米/秒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确保泄流监控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出现下泄流量不达标情况。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水电站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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