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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农(农药)罚〔2022〕22号

所在地区: 广西-钦州-钦北区 发布日期: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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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柱凤,女,48岁,出生日期:1974年09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4********,电话号码:1348141****,住藤县岭景镇岭景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422MA5Q4D090N。???????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农〔2022〕10号)通知精神,2022年7月21日,藤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藤县岭景镇蒙柱凤农资店抽检了标称为“15%福·克悬浮种衣剂”农药(具体信息:标称生产企业?四川红种子高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标注登记证号为PD20091636,总有效成分含量15%, 福美双含量8%,克百威含量7%,生产日期 2021121503,净含量100克,标注商标为红种子,以下简称“涉案农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内容:福美双质量分数5.1%(质量指标8%),克百威质量分数4.6%(质量指标7%)。2022年9月20日,我局向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邮寄了《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于2022年9月26日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0月8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复函同意该企业复检申请,并要求该企业10月24日前,前往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办理藤县农业农村局封存样品的复检手续。2022年10月12日,我局邮寄封存样品到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进行复检。2022年11月3日,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不合格,不合格内容:福美双质量分数7.0%(质量指标8%)。2022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P2022J1231),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复检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涉案农药涉嫌为劣质农药。2022年12月2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12月30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对经营门店、调查过程、进产品包装标签等进行拍照取证,并提取了其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货退货凭证复印件。至此,本案已调查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其行为构成了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购进涉案农药1件共计120瓶(规格为100克/瓶),每瓶进货价格为10元,以每瓶12元的价格销售了17瓶,销售收入为204元,即其违法所得是204元。2022年9月28日,向其上级供货商退回涉案农药100瓶。抽样使用3瓶,已没有库存。本案货值金额为销售收入加上未销售部分货值,即204元+103*10=1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当事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藤县岭景镇蒙柱凤农资店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是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违法主体的事实;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抽检了涉案农药,抽检产品信息登记情况及标明进货数量是120瓶的事实;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及附件、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邮寄凭证各1份,证明本机关寄出涉案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和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给标称生产单位的事实;《关于抽样产品重新检测的申请》1份,证明标称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事实;向当事人送达的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抽查结果后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关于对15%福·克悬浮种衣剂产品进行复检的复函》1份,证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同意标称生产单位复检申请的事实;《样品检测委托协议书》《复检样品移交单》及附件1份(4页),证明藤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12日移交复检样品给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0月15日收到复检样品的事实;进货凭证和退货凭证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开具有进货凭证,进货数量为1件(120瓶),每件单价为1200元,进货日期是2022年2月22日,开具有退货凭证,退货数量为100瓶、退货日期是2022年9月28日的事实。

二、物证:涉案农药抽样备样1份,证明涉案农药于2022年7月21日抽样,数量为100克,封装完好,现保存在本机关仓库作为物证的事实。

三、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Y2022162)及送达回证、复检《检验报告》(编号:WP2022J123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涉案农药经第一次检验检测,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内容:福美双质量分数5.1%(质量指标8%),克百威质量分数4.6%(质量指标7%);复检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内容:福美双质量分数7.0%(质量指标8%),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四、视听资料: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门店位置及标注的相关信息的事实;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事实;涉案农药产品包装及标签照片1张、瓶盖标注信息照片1张,证明涉案农药净含量为100克,标签标注了农药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企业等信息情况,生产日期或批号是2021121503的事实。

五、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是2022年2月22日,从钦州市钦北区农资公司第二十四经营部购进的,数量为1件(120瓶),2022年9月28日退回100瓶,抽样用去3瓶,以12元的价格销售了17瓶,违法所得是204元的事实。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证照齐全,抽样产品没有库存,提供了进货单和退货单,进货单记载进货时间是2022年2月22日、数量是1件(120瓶)、金额是1200元,退货单记载退货数量为100瓶,退货时间是2022年9月28日的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形式合法、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本机关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藤农(农药)告〔2022〕22号《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货值小,违法程度较轻;没有接到消费者因使用涉案农药而引发的投诉,社会危害小;且是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罚过相当原则,本机关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序号36”的规定,本案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适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进行自由裁量。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4元,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0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收款人全称: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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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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