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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部分内容修改的公告

所在地区: 陕西-宝鸡-太白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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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鸡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太白县辖区实际,我局决定修改《太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部分内容,现将修改的部分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布局规划》第五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为: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布局规划》第六条第(一)项第一目:1.太白县城汉源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军民路以西、虢川河以北的主副干道,新设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米;

修改为:

1.太白县城区汉源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军民路以西、虢川河以北的主副干道为商业区,新设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各乡镇主要街道为商业区,新设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将《布局规划》第六条第(二)项:

(二)以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为标准。将一些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经营场所按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作为相对独立的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

1.汽车站候车厅内可设一个零售点,候车厅外按所在街道商业区的标准设置;

2.拘留所、看守所、部队内部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能够随时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3.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物流园区内部,从严限量设置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进而形成自由批发交易市场,按该市场内固定商户总数量的2%设置零售点;

4.对县城内大中型商场(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超市、购物中心、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修改为:

(二)以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为标准。将一些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经营场所按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作为相对独立的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

1.汽车站候车厅内可设一个零售点,候车厅外按所在街道商业区的标准设置;

2.拘留所、看守所、部队内部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能够随时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3.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物流园区内部,从严限量设置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进而形成自由批发交易市场,按该市场内固定商户总数量的2%设置零售点;

4.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在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3000平方米以上酒店、宾馆等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5.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可以设置1个。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有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设置零售点1个(不含服务区加油站)。

7.重大工程项目生活服务区(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施工人员1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将《布局规划》第七条第(一)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修改为: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将《布局规划》第七条第(二)项: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修改为: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品、油漆化工、农药化肥、机油制品、建材装潢、化妆洗涤、修理修配、汽车美容、装饰装修、皮革塑料、家具家私、废品回收、公厕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同一地址申请办证。)

4.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书报刊店、传真打印、医械药店、洗浴按摩、足疗美容、美发美甲、五金建材、家用电器、电子音像、金银珠宝、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劳保用品、汽车销售、物流配送、快递网点、中介劳务、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殡葬服务、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渔具店、宠物店、照相馆、旅行社、旅店饭馆、熟食快餐、餐饮小吃、烧烤店、冷饮店、蛋糕店、鲜花店、瓜果蔬菜、粮油调料、生鲜肉品、海产品、水产品、棋牌茶楼、健身场馆、工艺美术、广告设计、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等;

5.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住宅楼等,除地面一楼平层(含地下一层)对公众全开放的店铺以外的其它经营场所;

6.无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六、将《布局规划》第七条第(四)项: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内部。

修改为: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5米的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内部。

七、将《布局规划》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一)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复退转自谋职业军人、军烈属、残疾人、辖区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因公殉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但必须本人驻店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场馆等,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修改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合理布局规划的数量、距离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一)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明文件(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又聋又哑、盲人明显可视度三级以上、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除外);烈属、因公殉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复、退、转自谋职业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20米,并且必须本人驻店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丝路情”加盟终端新办证户,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20米。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不得低于20米。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20米。

八、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以上规划标准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修改为:

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5米以内”,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通道向外延伸55米范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基准点为测量目标出入口的中心点。

九、将《布局规划》第十三条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少于”含本数,“以下”的则不包含本数。

修改为: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活动板房、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能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镇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口,且不与住所相连通。

十、将《布局规划》第十四条本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修改为:

第十四条持有残疾、烈属、复退转自谋职业军人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特殊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本人驻店经营,不得采取加盟、合伙等形式,且不得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

十一、将《布局规划》第十五条本规划由宝鸡市太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修改为: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少于”含本数,“以下”的则不包含本数。

十二、将《布局规划》第十六条本规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

修改为:第十六条本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十三、新增:第十七条本规划由太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划有效期限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太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太规〔2021〕001-烟草局-001)同时废止。

太白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太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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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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