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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暂行办法

2023-09-19 黑龙江-齐齐哈尔-讷河市
所在地区: 黑龙江-齐齐哈尔-讷河市 发布日期: 2023年9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效益长期持久发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的行为。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及“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后管护。管护主体应对项目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定期检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定期检修是每年每个生产周期或使用周期进行的,对日常维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进行的修复。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为“十二五”以来上图入库的农田建设项目,包含原国土局、水务局、农委、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开发的各类田间项目。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标准如下:

一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通过以下验收移交程序后自动转化到建后管护状态:1、施工或采购单位出具自验报告;2、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初步验收、财政部门或三方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完成整个项目的财务决算;3、齐齐哈尔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终验,形成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主体(项目受益村);4、受益主体在上级主管部门(受益乡镇)的监督下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后,纳入建后管护范围。

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包括田间道路、农用桥、渠系建筑物、机电井、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水肥一体化、农田监测设施、农田防护林、侵蚀沟治理、拦水坝等(项目建设批复中所列项目为准,含变更增加科目)的管理、维修、养护。

三是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后管护标准。生产路、机耕路管护要保持路面无损坏、无杂物垃圾,路肩与路面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工程当年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四是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房、出水口、地埋管道、农用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等,移交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农田监测设施要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数据传输准确。

五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建后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对属地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负责筹措或指导筹措管护经费。市农业农村、水务和林草等相关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所分配的任务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情况。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健全管护领导小组,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九条: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任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受益主体(主要是项目村)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缮。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共同参与,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的模式等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各类管护模式都应按照用养结合的方式落实好管护人员。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四)管护人员一般按每万亩1名的标准配备,管护人员亦可视管护任务采取专兼结合的办法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备村民委员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管护主体。

第十四条: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应派遣专业人员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进行全面维修。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向市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报送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市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乡镇可支配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对“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1元/亩的标准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经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依规支出,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保持每年每亩1元的管护费筹措标准。经费不足部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建后管护,或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其中高标准农田的工程设施使用期一般不少于15年。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条: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工程设施,甚至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与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监督责任书,乡镇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体责任书,明确管护范围、管护设施总量、管护措施、管护权利与义务等。市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讷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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