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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所在地区: 新疆-伊犁- 发布日期: 2023年9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经哈巴河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对供热价格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按供热面积计费标准

居民取暖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平方米25.5元调整到26.5元,非居民取暖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平方米25.5元调整到29元。

供暖面积=建筑面积-楼道公摊面积-阳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一律以房产测绘机构的测绘数据为准。楼道和阳台有供暖设备的计入收费面积。

二、两部制热价计费标准

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即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费按供暖建筑面积收费额的30%收取,计量热费按计量热价与用热量的乘积收取。

基本热费=建筑面积热价×供热建筑面积×30%

计量热费=用热量×热计量价格

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办法:

每个采暖期开始,用户按建筑面积热价30%的标准缴纳基本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需要补缴热费差额(热费差额=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仍按面积缴纳热费。

供热单位按楼栋总表结算热费。安装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热量分摊热费;没有安装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面积分摊热费。

居民热计量价格由原40元/吉焦调整到41元/吉焦,非居民热计量价格由原40元/吉焦调整到45元/吉焦。

三、供热期限

本次供热成本核定,已将延长供热期间(当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和次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的供热成本计算在内,原定供热期180天相应调整为210天(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提前供暖或延后停暖可由政府补贴。

四、取暖报停热损耗费

冬季取暖报停用户按照30%比例承担热损耗费。对报停用户,由供热企业书面告知报停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因报停导致公共供暖设施损坏的,由报停户承担损失责任。

五、冬季供热温度

冬季供热温度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建筑节能达标用户室内温度每日24小时内持续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对哈巴河县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标准执行25.5元/㎡,计量热价执行40元/吉焦。

(二)各类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有关单位供热价格,有国家、自治区等执行居民价格文件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次调价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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