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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所在地区: 湖南-衡阳-蒸湘区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县市区林长办:

2023年全市林业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林业执法工作效能,持续保持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了一批涉林违法行为,彰显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持续推进“依法治林、依法用林”,决定公布11起典型违法涉林案件,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一、衡阳某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3月,衡阳市林业局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衡阳某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白沙工业园区内实施某建设工程项目时破坏并占用了林地,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核实、数据对比,结合鉴定单位意见,衡阳某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挖毁林地修建房屋、道路等建筑设施,共占用林地7.5610公顷,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衡阳市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2268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公司的涉林违法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市林业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衡阳市高新区某某菜馆、蒸湘区某某菜馆、王某某非法出售、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案

2023年5月,衡阳市林业局在开展“清风行动”执法行动中,发现衡阳市高新区某某菜馆、衡阳市蒸湘区某某菜馆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并在厨房现场查获蛇4条、蛇制品4份。经调查,高新区某某菜馆和蒸湘区某某菜馆分别在王某某处购买王锦蛇和水律蛇并将其制作成食品用于销售。经鉴定,水律蛇和王锦蛇均为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高新区某某菜馆、蒸湘区某某菜馆和王某某的非法出售、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衡阳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高新区某某菜馆罚款1200元、蒸湘区某某菜馆罚款4606元、王某某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衡阳某某某新投资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案

2023年5月,衡南县林业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衡南县三塘镇松山村畔塘组内林地被人为毁坏。经调查,衡阳某某某新投资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对该地开展清表和取土,毁坏部分林地,其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经鉴定,该公司共毁坏商品林林地3901平方米,其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衡南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3901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阳县某某页岩机砖厂毁坏林地案

2023年4月,衡阳县林业局根据2022年森林督查违法图斑线索,发现衡阳县某某页岩机砖厂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衡阳县台源镇花滩村采土制砖,涉嫌毁坏林地。经调查鉴定,衡阳县某某页岩机砖厂毁坏省级公益林地12.2亩,其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厂的涉林违法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县林业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衡山县赵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2023年1月,接群众举报,衡山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衡山县白果镇晓岚村花明组查获沾网一张,死体小嘴乌鸦2只。经调查,系村民赵某架设围网捕鸟,赵某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衡山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部分第二节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山县某苗圃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苗木案

2023年10月,衡山县林业局接到移交线索,衡山县某苗圃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依然在圃地调出油茶苗(两年生),共计9250株,其每株售卖为单价1元/株,合计9250元。经调查,该苗圃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衡山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衡山县林业局对该某苗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衡东县刘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3年8月,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将刘某某滥伐林木案移送衡东县林业局查处。经调查,衡东县蓬源镇村民刘某某于2023年3月份在衡东县杨桥镇凤凰村2组砍伐松木,其砍伐树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当事人刘某共滥伐树木106株,蓄积15.50立方米,材积9.30立方米。根据衡东县林业局《关于公布我县木材指导价的通知》(东林通[2021]11号)对涉案木材的价格认定为每立方米220元。衡东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份第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作出补种树木212株,并处罚款8184元的行政处罚。

八、祁东县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8月,祁东县林业局根据森林资源督查图斑线索,发现祁东县玉合街道洪丰居委会、新丰居委会内有林地被非法破坏用于修建道路。经立案调查,祁东县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业审批手续情况下,在洪丰居委会竹园和新丰居委会萝卜冲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某某路。经鉴定,该公司共占用林地3671平方米(5.51亩),其中商品林疏林地578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3093平方米。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祁东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261951元的行政处罚。

九、常宁某某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1月,常宁市林业局根据森林资源督查图斑线索,发现常宁市大堡乡高竹村欠竹组官岭山被人为挖毁。经立案调查,常宁某某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将该山林挖毁后使用水泥将该地块平整硬化并建设了养殖棚等生产设施,共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0.51亩(344.7平方米)。该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宁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合作社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5170元的行政处罚。

十、耒阳市某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6月,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耒阳市林业局移交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2018年9月,耒阳市某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东星村21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鱼塘,造成该林地原貌被破坏。经鉴定,该林地地表被挖损,植被被完全破坏,林地用途被改变,其违法占用林地0.2885公顷。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72125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南岳区旷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11月,南岳区林业局在开展森林资源巡察工作中发现,南岳区南岳镇紫峰村毛安组林地被破坏。经立案调查,系红星村富家组村民旷某某,于2021年10月在紫峰村毛安组维修道观所致,其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办理合法的林地使用手续,违法破坏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该林业生产条件丧失。经鉴定,旷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5亩(16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岳区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100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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