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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通知的公示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师办发〔2024〕18号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第十二师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第十二师2024年第4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第十二师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3〕57号),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具有十二师特色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制定十二师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兵团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十二师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定《第十二师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具体服务对象、类型、项目、内容、标准、牵头落实部门等,针对不同年龄、经济状况、类别的老年人,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结合全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由师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动态调整服务清单,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师民政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师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二)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分布均衡、功能互补的师、团、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统筹考虑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半径及需求,科学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加快建设城市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5年,团场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通过新建小区配套建设、老旧小区补建改建等方式,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应建立统筹招募机制,由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本辖区的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配套养老设施、运营方退出后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统筹招募综合服务运营商,鼓励多元社会主体连锁运营多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优化调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定位,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作为养老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网点,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巡视探访、助餐、助医、助浴、助洁等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评价机制,健全运营主体准入退出机制。(师民政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结合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专项规划,与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推动建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情况,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2025年底前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师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四)积极推动普惠养老服务发展

营造公平开放的政策环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养老服务成本、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等机构按规定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力培育银发经济,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师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二、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五)培育品牌化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加快培育政府引导、有效监管,以养老事业发展为目标、市场化运作、提供多元化综合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聚焦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刚性需求,构建普惠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价格可负担、品质可信赖、运营可持续的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实力强、服务佳、口碑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师民政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六)打造老年宜居环境

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连队危房改造、连队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渠道。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底,完成5000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师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七)健全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聚焦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刚性需求,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开办老年餐桌、设置老年助餐专区(窗口),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优质助餐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利用物流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开展老年餐食配送业务。支持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协调社会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等相关资源和力量,依托“移动性、保温式”等助餐服务手段,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师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八)推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挥保障作用

指导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持续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优先为经济困难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光荣院)的,应优先安排。师辖区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鼓励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到2025年,全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向社区、老年人家庭延伸提供专业服务。(师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九)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

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国家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动员有关专家积极加入自治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提质增效。(师民政局牵头;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四、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十)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十二师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推广应用,推动实现评估结果在十二师范围内互认,各部门可按需使用,并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依据。(师民政局牵头;师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师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依托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第十二师),推进老龄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师办公室、民政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师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心关爱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关爱机制,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团场社工站等,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志愿者等作用,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师民政局牵头;师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师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多层次保障制度

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动落实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探索符合十二师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师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牵头;师财政局,师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提升资金投入水平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财政予以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落实到位。“十四五”时期,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养老机构建设、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三项重点工程。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师民政局、财政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联系,推动校企联动,增加养老护理专业人才数量。引进第三方,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红十字会等,利用“线上线下”培训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应急救护和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师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师教育局、财政局,师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师民政局牵头;师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各团场、师机关相关部门、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团场、师机关相关部门、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师民政局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职工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师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

附件:第十二师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 件

第十二师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1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人

物质

帮助

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师本级负责

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 《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中人”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67号)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十二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师本级负责

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正常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参保职工退休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标准(男25年,女20年),且实际缴费不低于15年的,退休后不用缴费即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师本级负责

师医疗 保障局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1〕40号) 2.《关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意见》(兵人社发〔2018〕70号) 3.《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21〕104号)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4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人

物质

帮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待遇期内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师本级负责

师医疗 保障局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1〕40号) 2.《关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意见》(兵人社发〔2018〕70号) 3.《关于推进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5

高龄老年人 津贴

为十二师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十二师社保关系疆内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按规定发放至个人。 1.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5元; 2.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45元; 3.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5元。

兵团财政、师本级负责

师民政局

《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兵民发〔2011〕159号)

6

殡葬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十二师户籍老年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

师本级负责

师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7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人

关爱

服务

老年人优待服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常规公共交通、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人节和全国老年节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其他时段半价优惠。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师本级负责

师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8

老年人健康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中央财政

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9

照护

服务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要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评估结论可作为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依据。

师本级负责

师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10

特困、低保或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保障群体

照护

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80元。

师本级负责

师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兵民发〔2019〕7号)

11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补贴标准结合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师本级负责,兵团财政适当补助

师民政局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 《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0〕57号)

12

关爱

服务

探访服务

依托社区(连队)基层干部、志愿者、专业社工等,对辖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师本级负责

师民政局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13

有十二师户籍,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十二师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人/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中央财政

师民政局

《十二师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师民发〔2023〕10号)

14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十二师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人/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中央财政

师民政局

15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物质

帮助

最低生活社会 保障

具有十二师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十二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结合家庭结构、困难类型等实际情况,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中央财政

师民政局

《十二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16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

本师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符合条件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中央财政

师民政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17

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医疗救助

持有兵团户籍或参加兵团基本医保且按时缴费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确认为规定的四类困难人员身份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师医疗 保障局

《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2〕31号)

18

临时救助

十二师户籍人口和十二师辖区内非十二师户籍人口。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每人次不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通过“一事一议”拟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师民政部门予以确认。

中央财政

师民政局

《十二师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师民发〔2023〕17号)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19

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的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师本级负责

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20

护理补贴

为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80元护理补贴。

师本级负责

师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兵民发〔2019〕7号)

21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照护

服务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师本级负责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光荣院管理办法》

2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责任

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3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6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90元/人/月。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责任

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2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十二师户籍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发放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兵团与师本级共同承担责任

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兵团人口计生委 财务局关于印发<兵团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兵人口发〔2011〕5号)

25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为十二师户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纳入国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5000元扶助金。

师本级负责

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兵团人口计生委 财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的通知》(兵人口发〔2017〕12号)

26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

十二师户籍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殊家庭购买安康高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世纪安心团体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师本级负责

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二师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团委、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师人口发〔2016〕8号)

27

照护服务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师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政策依据

28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物质

帮助

残疾人两项补贴

持有十二师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分别按照不低于11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团场财政

师民政局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师民发〔2023〕2号) 《十二师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师办发〔2016〕80号)

29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持十二师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各类别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低保户、特困户、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易返贫致贫等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师残联

《关于做好十二师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师残联发〔2021〕6号)

30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

帮助

社会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救助。

中央财政

师民政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郝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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