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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托天下(新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张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2024-05-09 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县
所在地区: 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县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关于盘托天下(新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张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盘托天下(新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金咨询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盘托天下(新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张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迎春街17号,项目区北侧为乌鲁木齐市大通泓印商贸有限公司厂房,西侧为乌鲁木齐市大通泓印商贸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暂存间、门卫,南侧为迎春街,东侧为空置厂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1′58.017″,北纬43°44′0.657″。

建设内容:项目为新建,租赁乌鲁木齐市大通泓印商贸有限公司一号车间和办公生活区。总占地面积4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粉碎机、拌料机、自动传输机及冷却塔等,生产规模为年产200万张托盘。

项总合计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5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注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破碎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设置排气扇,采取破碎设备密闭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限值要求。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冷却水及生活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市政管网最终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及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破碎后重新回用于生产线。废包装袋收集后及时外售废品收购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活性炭(HW900-039-49)、废催化剂(HW772-007-50)及废机油(HW900-249-08)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项目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 1.458t/a,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为2.916t/a。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270750(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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