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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的公告

所在地区: 江苏-宿迁-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市政府规章立法的公众参与度,经研究,决定举行《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规章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本次听证会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听证代表,具体构成如下:

(一)属地有关部门代表5名;

(二)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名;

(三)群众代表2名;

(四)法律界人士1名。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报名,如报名人数超过听证会代表限额,将采取分类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听证代表名单,并予以公告。

报名人员请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5月17日前发送至邮箱sqsdjb@163.com,或致电0527-84387737报名。

附件1:《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报名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4日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采用集中建设的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建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计划,统计汇总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二)审核批复集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审计监督、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造价咨询和财务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入围供应商;

(四)制定市本级集中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五)开展市本级集中建设合同事前审查;

(六)建立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目录库,组织对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管理;

(七)统计上报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相关情况;

(八)健全完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监督管理系统;

(九)统筹协调全市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六条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预算资金占总投资30%(含)以上的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鼓励总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编制集中建设计划,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并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监管系统等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市本级集中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流程为:项目征集、汇总编制计划初稿、征求意见、形成报审稿报市政府审批、计划发布。市本级年度集中建设计划由市集建办负责编制,各县(区)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年度集中建设计划,用于指导本辖区内年度集中建设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实施单位配合使用单位开展上述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集中建设项目计划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起集中建设合同审核流程,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

市本级项目在集中建设计划发布后,由使用单位通过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履行集中建设合同审核手续,经市集建办审核完成后,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双方签订集中建设合同,并到市集建办进行合同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初步设计阶段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主要设备及材料选用等予以明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由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提交至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完成后,将建设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对于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后,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实施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资金来源、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把资金审核关,防止多付、超付,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项目应列入而未列入年度集中建设计划或使用单位擅自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和集中建设管理费。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材料检测等采购需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对于未达到进场招标规模的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由实施单位配合使用单位履行集中采购手续。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等事宜。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业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及巡查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或项目投资人申请拨付不超过集中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扣除土地相关费用)10%的启动资金。

集中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且审计完成后,集中建设管理费拨付额不得超过集中建设管理费的95%,其余集中建设管理费在集中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项目实施过程中集中建设管理费暂按批复的工程投资额(扣除土地相关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集中建设管理费以集中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批复的工程投资额(扣除土地相关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

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由实施单位包干使用,用于其组织实施集中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规定及标准如下:

集中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

工程概算

费率(%)

算  例

工程概算

集中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集中建设工作,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市、县(区)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宿政办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居住地址

代表类型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声明:本人自愿报名,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认可并服从听证会各项组织管理规定。

报名人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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