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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都仑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5-14 内蒙古-包头-昆都仑区
所在地区: 内蒙古-包头-昆都仑区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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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机编办发〔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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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都仑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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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区各有关单位:

《昆都仑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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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市昆都仑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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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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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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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按照中共昆都仑区委办公室、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昆都仑区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改革方案》(昆党办发〔2019〕73号)要求,结合昆都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是指区属、驻区各职能部门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镇和街道承担的,应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镇和街道承担的,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建立镇和街道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承担准入事项职责分工、法制审核、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工作衔接等相关工作。区委编办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

第四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程序

(一)申请。区属、驻区各职能部门对确需由镇和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镇和街道意见,形成协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区属、驻区各职能部门向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职责名称、工作目标、权责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运行机制、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审核。区委编办会同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审核时,应重点审核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针对阶段性、临时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退出。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镇和街道承担的,区属、驻区各职能部门或镇和街道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五)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镇和街道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或权责清单。对已列入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镇和街道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条??经批准的职责准入事项,区属、驻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镇和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技术力量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区属、驻区各职能部门未经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镇和街道承担。同时,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镇和街道承担。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镇和街道职责准入事项。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宜,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和纠正。

第八条??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包头市昆都仑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 ??202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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