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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在地区: 湖南-娄底-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娄公资发〔2024〕2号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进场交易市场主体:

现将《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11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

现场见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见证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公管委〔2020〕4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9号令)、《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湘发改公管规﹝2024﹞55号)、《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发﹝202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行导则》、《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公开招标)运行导则》以及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场见证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履行现场见证监督管理和平台服务职能。

第三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优质服务、客观见证、规范流程、全程记录。

第四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挂牌上岗、文明有序、遵纪守法、全域监控、及时移送。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所有人应当遵守现场交易秩序。

第二章  开标

第六条  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对于参与现场监督的单位及人数的规定,规范现场监督执法小组人员构成。

第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应携带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参与项目开评标活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前15分钟到达交易中心开标区域办理签到登记,核验身份,代理机构人员着马甲,其他人员佩证上岗,做好开标工作。

采购人委派的业主评委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承诺、投标保证金和保函)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准时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维护良好开标秩序。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监督方代表、代理机构应在《开标见证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持《开标见证情况记录表》,将开标现场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地转入评标(审)区,做好评标(审)工作相关准备事宜。

第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关闭开标室设备电源,清理室内垃圾,保持开标室整洁。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开标前登录中心业务管理系统准确录入专家抽取需求及远程异地项目副场抽取相关信息,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线上审核确认。项目开标、投标人解密完成后,代理机构点击抽取,系统自动随机进行远程异地项目副场及工程建设项目评委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在专家抽取需求中备注清楚专家集合地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门专家通道)及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参与评标。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环节应通过交易平台准确录入政府采购项目业主评委身份信息、项目评委人数以及复核人员身份信息(复核人员信息需关联当前项目),错填、漏填将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第四章  专家候评

第十六条  评标(审)专家(含业主评委)应携带身份证原件经专家专用通道,核验身份、签到登记并寄存通讯设备、网络设备(数字CA证书除外)等相关电子智能产品及其它物品后,直接乘专用电梯抵达502专家候评室休息。

第十七条  业主评委进入专家通道口核验身份时应一并出具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委托文件,文件中应当列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标(审)专家不得在专家通道口外区域逗留,不得在进入专家通道口后擅自离开,不得在进入候评室后擅自乘坐电梯返回一楼通道,不得在候评室讨论交流与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保密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由保密部门核准推荐专家的,专家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七楼711室集合候评,由招标人(采购人)及现场监督人员核验专家身份,监督其寄存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等相关电子产品及其他物品并进行专家候评管理。集合时间到点后,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统一进入相应评标区。

本市省管单位采购项目专家入场管理暂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接触评标(审)专家。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一条  专家集合时间到点后,专家在候评室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语音播报及电子显示屏提示名单,凭身份证原件刷门禁,进行人证比对后,进入评标区(竞谈区)相应评标室(竞谈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及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区实行除评标(审)专家外“零进入”管理。 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评标(审)室的,须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竞谈区可允许1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审工作,经登记身份并电子安检后方可进入竞谈室。评审结束前,任何人严禁离开竞谈区或闯入其它项目竞谈室,严禁在竞谈区域走廊内打招呼、聊天,严禁中途更换。代理机构应预留1名工作人员在监标室,引导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进入监标室监标,维持良好现场正常秩序及按现场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违规携带通讯设备、网络设备(数字CA证书除外)等相关电子智能产品及其它违规资料或物品进入评标(竞谈)区。

第二十五条 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制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专家进入相应评标(竞谈)室后,监督人员确需对个别专家执行回避的,需出具书面回避理由。

回避专家或被更换的专家应离开评标(竞谈)室,在现场工作人员指令下出评标(竞谈)区,由现场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其在相应监标室等待,待补抽专家到达评标(竞谈)室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专家确认抽取应答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审)的,在规定时间内可通过请假电话(0738-6371182)请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通知招标(采购)方进行补抽。

专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库系统自行发起请假指令的,专家库系统自动补抽专家。

专家未请假无故缺席、迟到超出规定时间禁入的,需待其他专家进入评标室登录评标系统验证后,招标人(采购人)与现场监督人员通过专线电话核实专家名单报中心技术信息部,技术人员排查后提供缺席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给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专家补抽。

政府采购竞谈区项目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行在竞谈室核实专家名单后进行补抽。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样品展示的,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开标前将所需展示的样品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经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登记后送入评标(竞谈)区。项目结束后,代理机构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自行清点样品带回。中心不负责对样品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评标(竞谈)区实行封闭管理,评标(审)专家不得离开所在评标(竞谈)室到其它评标(竞谈)室串岗,不得在评标(竞谈)区域走廊内打招呼、聊天。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在评标(竞谈)室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干扰、阻挠评标(审)专家依法依规作出评标(审)意见。

第三十条  严禁代替专家电子评标(审)评分操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不能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向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说明澄清,也不得接受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主动提出的说明澄清。

第三十二条  开标后除行政监督部门书面确认的影响评标(审)结果的投标人利益关联认定独立文件(如违规投标等)、 开评标现场影响公平公正等重大问题的认定独立文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独立文件外,不得再补充其他任何评标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向评标(竞谈)区补充资料的,需列出明细清单及页数,经现场监督人员逐页鉴定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交换的形式发起澄清要求,投标人应在线及时答复。超时未答复产生的后果由评标(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电子评标(审)项目需要技术支持的,评标(审)委员会应当向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现场监督小组签字同意,由中心现场工作人员通知技术人员予以技术协助。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协助。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纸质标项目在评标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完整封存在封标室。政府采购纸质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封存由采购人决定。保密项目的所有文件及评标资料由招标人(采购人)自行带回。除保密项目及采购人决定不封存的文件资料外,严禁任何人抄录或携带评标相关的任何资料离开评标区。

第三十六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法及实施“评定分离”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工作结束时间超出当天正常工作时间的,确定中标候选人工作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复核由主任评委发出邀请,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线对电子标项目评标(审)结果客观分部分进行复核,不得另行打印纸质资料线下复核。评审结束后,竞谈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关闭竞谈室内设备电源,清理室内垃圾,确保场内电气安全及室内干净整洁。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通过不见面支付系统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启动复评的,需在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提前1天上传提交复评相关资料(复评原由、复评内容明细等),经中心工程建设交易部线上审验后,由代理机构提交复评场地预约,中心市场服务部进行线上场地审核确认(远程异地项目复评,还需预约异地交易中心场地)。复评过程中不得再补充任何资料。复评结果应提交中心备案。没有封存评标资料或封存资料已启封领取的纸质标项目,不接受复评申请。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需重新评审的,需提前1天上传提交复评相关资料(包括重新评审原由、内容明细等)及场地预约申请,经中心政府采购交易部及市场服务部依次审验。复评过程中不得再补充任何资料。重新评审结果应提交中心备案。没有封存评标资料或封存资料已启封领取的的纸质标项目,不接受重新评审。

第四十一条  中心技术信息部应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入场交易活动形成的音视频文件及现场见证记录予以归档保存。远程异地主场项目的音视频文件由技术信息部门通过远程调度系统下载后保存归档。

第六章  监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应当挂工作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着标识马甲,经登记核验身份才能进入监标区。非《开标见证情况记录表》上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监标区。如项目可能进行隔夜评标,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代表需要轮换人员的,代理机构应在当日开标前向中心报备登记。

第四十三条  各方主体应保持监标区(含监标大厅)环境卫生。监标期间严禁携带水果和坚果类食品,严禁乱丢瓜皮纸屑,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吸烟。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可就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释,可就评标过程中专家需特别注意的评标条款“原款引用”一次性提醒,但不能解读招标文件条款。

第四十五条 保密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入评标区(竞谈区)进行报价及携带相关样品、设备等入区的,由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全程核实、查验。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监督项目复核人员在主任评委发出邀请复核后方可登录评标系统进行复核,严禁提前登录。

第七章   专家行为考评

第四十七条  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规定的《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考评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纪检监察机关,一并抄送行业监督部门,同时转市公管办及时录入专家库考评系统。

(一)确认抽取应答后,未及时进行临时请假不参加评标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违规行为,首次违规给予集中公告,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年度内两次未及时请假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违规行为暂停评标1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1年内不得被抽取。

(二)迟到超过规定时间的违规行为,累计两次迟到15分钟以内的,给予警示;首次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给予警示;累计两次以内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给予集中公告;迟到超过30分钟或应急评标超过15分钟,取消该项目评标资格,并给予集中公告。给予警示处理的,考评认定为基本称职,3个月内不得被抽取;给予集中公告处理的,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

(三)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的违规行为,给予集中公告,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

(四)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对评标工作影响较小,给予集中公告,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情节严重,对评标工作影响较大,给予暂停评标1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1年内不得被抽取。

(五)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或违规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对评标工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给予集中公告,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情节严重,对评标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给予暂停评标1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1年内不得被抽取。

(六)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违规行为,给予集中公告,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

(七)违反其他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对评标工作影响较小,给予集中公告,考评认定为不称职,6个月内不得被抽取;情节严重,对评标工作影响较大,给予暂停评标1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1年内不得被抽取。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考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的评标(审)专家有进入专家通道口后擅自离开,在进入候评室后擅自乘坐电梯返回一楼通道的不良行为,除按规定考评外,取消当日该项目的评标(审)资格。

第八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心会同发改部门(公管办)、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场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一、工程建设项目

(一)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的;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的,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代理机构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或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评标期间私自串岗的;归档档案不完整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5分。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录入统计数据和项目信息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4分。

(四)在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实反映的;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做好现场专家管理工作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因代理机构责任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五)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环境脏、乱、差的,或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损坏设施,或使用中心提供的设备从事非开、评标业务的;在评委抽取中未短信告知评委专用通道地址、携带身份证原件参评的;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场或未及时关闭设备、设施的轻微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不良行为,发现一次扣1分。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造成有效投诉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因代理机构责任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上述不良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除扣分外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及职能部门处理。

代理机构对上述扣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中心不予受理。

评价结果每月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曝光栏及交易大厅显示屏公示,同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及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年底将各代理机构全年评价扣分统计结果集中在中心门户网曝光栏及交易大厅显示屏公示。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予以登记,并将情况反馈给现场监督小组,由现场监督小组作出处理决定。现场工作人员按照现场监督小组签署的明确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因停电、系统、网络、电子设备问题等原因导致电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按下列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一)技术信息部应在接到远程异地副场项目推送通知后,30分钟内对网络、系统及设备进行调试、检测,如发现网络、系统故障造成副场项目不能实施,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技术信息部应在核实后的30分钟内联系省交易中心远程后台调整场地状态,暂时不纳入统一调度范围,待恢复正常后,重新纳入全省统一调度。同时将具体情况告知现场工作人员。

(二)现场工作人员在见证过程中发现系统、网络及电子设备问题或经现场监督小组、评委专家及远程异地主场反馈疑因系统、网络及电子设备问题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现场工作人员应在20分钟内向技术信息部进行反馈,并进行记录,注明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的时间以及向技术信息部反馈问题的时间。

(三) 技术信息部在30分钟内不能对所反馈问题进行处理解决的,应提出解决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解决方案推送现场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应进行记录,同时向相关主体进行反馈。属远程异地副场项目的,技术信息部将解决方案通过远程调度系统情况上报模块向主场反馈,同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四)技术人员因核查处理问题,确需在项目进行时进入评标区、竞谈区等敏感区域进行操作才能解决的,需获得现场监督小组签字同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后方能进入;属远程异地副场项目的,技术信息部出具书面情况核实证明,并通过远程调度系统情况上报模块反馈至主场,在获得主场同意后,告知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进入。

(五)远程异地副场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在场内管理过程中,接到主场交易中心或主场项目监督方请求中心协办的书面意见时,登记异常情况,按其意见办理。远程复评项目因主场特殊情况不能实现副场评委名单系统自动推送的,由主场交易中心或主场项目监督方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现场工作人员登记异常情况,按其意见办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监督过程中,发现场内各方主体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良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并记录,同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处理。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不接受现场管理的不良行为以及其它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处理。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擅自进入监标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联合行业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积极履职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的;

(二)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三)接受市场主体贿赂的;

(四)侵占市场主体权益,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吃拿卡要的;

(五)其它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现场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存在以下行为的,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接受现场管理,不及时纠正、制止、处置现场涉嫌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接受市场主体贿赂的;

(三)侵占市场主体权益,向监督对象索要财物,吃拿卡要的;

(四)其它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11日印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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