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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北大街市政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所在地区: 陕西-榆林-靖边县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了改善靖边县北大街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8〕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从龙升路起至北环路止,全长1020米,道路红线宽30米,两侧建设退让红线不小于6米,征收对象为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具体涉及征收户86户(不含龙升路与北大街平交口征收户),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16.5平方米。其中征收后有自建条件的79户,无自建条件的7户;共需征收土地46亩。

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合法权利人的土地。

二、项目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靖边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三、项目监督单位

靖边县纪委监察委

四、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共30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共20日。

(三)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起7日内搬迁。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土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房屋、附属物、树木等补偿费用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估价机构确定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靖边城区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户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协商完成的,由县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组织被征收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七、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对征收后无自建条件的被征收户,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前后联建的方式予以安置。

1.货币补偿。土地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户土地一次性货币补偿买断(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国有出让土地按已缴土地出让金等票据金额如数予以补偿,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95%予以补偿),建筑物、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征收户所征收土地及安置地进行评估,以等价置换方式将被征收户安置在西新区政府储备地内。建筑物、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3.前后联建。征收后无自建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以选择与后排联建、自由组合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联建协议并上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不对其沿街建设土地进行抽取,准许其按照07版北大街详规进行退后审批建设(空地征收后无自建条件的也参照此办法)。市政道路红线内土地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建筑物、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二)若第一排房屋及土地被全部征完,建设时按照50%的沿街米数抽取第二排代征红线外剩余部分土地。

(三)若第一排房屋及土地被全部征完,且第二排也涉及征收的,建设时按照30%的沿街米数进行抽取。

(四)征收后有自建条件的,市政道路用地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市政道路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每亩补偿8万元),建筑物、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五)道路红线外已审批建设的,市政道路用地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若前排有旧房仍未拆除的,建筑物、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八、公用设施用地抽取办法

征收后仍有自建条件的,按照10%沿街米数进行抽取,所抽取土地用于建设配电箱、公厕、垃圾回收点、消防通道留设、小广场、绿化用地等基础设施。如两侧被征收户土地面积太小,抽取土地无法利用的,可由被征收户按8万元/米价格对需抽取土地进行货币兑换,兑换的货币全部用于北大街两侧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中。

九、两侧开发用地建设及优惠政策

(一)道路两侧开发用地需要报批国有土地的,按照商业用地建设指标批建,产生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土地出报前,业主将其土地报批手续报送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关费用。

(二)道路两侧开发用地需要修建的,签订安置与补偿协议书后,由征收户自行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审批方式按照村集体土地建房或危房改造程序办理,审批面积不大于村民建房用地指标面积,建设层高不超过三层;国有土地按照相关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张家畔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先行办理修建手续,但不得在北大街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完工前修建。

(三)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编制北大街街景规划,两侧业主依据北大街详规进行建设。北大街市政道路工程通车后,具备两侧修建条件的业主在两年之内修建的可减免县本级城市配套费,超出优惠建设期限的业主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十、搬迁费用

被征收户搬迁时,根据其房屋面积付给房屋征收户相应的搬迁费。

房屋面积搬迁费
100㎡以下1000元/户
100㎡-200㎡2000元/户
200㎡-300㎡3000元/户
300㎡以上5000元/户

十一、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范围内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手续简易建筑物,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自行拆除到位的个户,参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补偿标准核算后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房屋征收户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搬迁到位的个户予以奖励,超出期限的不予奖励。

签约时间奖励金额
15天之内10000元/户
15-35天之内5000元/户
35-45天之内2000元/户

十二、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差价结算找补后按照程序完成产权调换工作。

十三、罚责及要求

(一)被征收户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二)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征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相关事宜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偷修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取消被征收人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事宜和纠纷,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三)土地补偿或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房屋及土地有争议或纠纷的,由被征收户负责自行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按照“先拆迁后解决”原则提存补偿款,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支付补偿款。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

(六)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办公地点:靖边县党政第二办公区二号楼8楼

联系人:边俊武

联系电话:0912-4625302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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