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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所在地区: 新疆-昌吉-木垒县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24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常委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一般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第九条 临时召集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审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大会会议表决;

(六)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七)主持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八)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决定其他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人大常委会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经批准,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九条 不是代表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形成简报印发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范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哈萨克语言文字。

秘书处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会议材料哈萨克语言文字译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秘书处,议案内容不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应当附有条例草案或者条例修正草案及其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接受询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相应条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经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代表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落实办理方案、办理措施、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在方案研究、办理过程、办结答复环节,应当积极主动与代表见面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计划预算报告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秘书处起草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本级预算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议和票决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决定设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设立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单独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需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先行通过个别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和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应由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前款所列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区依法罢免的,其所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调查报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发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主席团发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生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并在媒体上刊载和播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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