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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上海-松江-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沪市监松处送告〔2024〕272023004373号

上海赓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6月7日作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4〕272023004373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1.《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4〕272023004373号)

2.《上海市没收物品(或追回赃物)统一收据》

(No1300039072)

联系人:欧阳胜、费坚联系电话:021-37615653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85号1号楼1105室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5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公告,一份归档。

机构代码:80l2543680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4〕272023004373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赓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CCXCBX2U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58弄11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博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商业混淆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法委托权利人对涉案查扣物品及门店授权情况进行鉴别辨认,并向当事人制发并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期间,对相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因不服我局对其做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通讯设备销售服务。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并联合松江区消保委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58弄111号1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Apple Store 苹果旗舰店”店招,店门两侧设置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以旧换新”灯箱招牌,店铺内设置有“Apple Store”发光字背景墙和“iPhone14 玩大玩超大”灯箱海报等带有“”商标及其相关标志的店铺装潢。另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查见6个带有“”商标且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以下简称“三无”产品)的数据线、20个外包装无“”商标的“三无”数据线和16个外包装无“”商标的“三无”电源适配器,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苹果公司授权证明。我局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于2023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3年6月9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委托权利人苹果公司对上述查扣物品及门店授权情况进行鉴别辨认。2023年6月12日,权利人苹果公司境内授权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和《未授权声明》,确认上述6个标有“”商标的数据线和16个外包装无“”商标的电源适配器(产品本体上印有“”商标)为侵犯“”(注册号:6281379,申请人:苹果公司,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核定使用商品:······0907移动电话机 电子通信设备和器具 电讯设备和器具······0912电缆 计算机电缆 电线······0913电适配器······专用权期限:2020-04-28至2030-04-2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确认上述门店未取得权利人商标授权许可。

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未提供相关财务记账凭证,根据权利人苹果公司境内授权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参考》计算,上述16个电源适配器和6个数据线的货值金额共计3254元。故本案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为3254元,混淆行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违法行为起止时间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权利人苹果公司境内授权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价格参考》以及其他权利证明文件、《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沪市监松先登﹝2023﹞0320531001号)、《财物清单》(第0320531001号)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沪市监松询﹝2023﹞0340531002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松强决﹝2023﹞0000413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0418)、《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松延强﹝2023﹞272023004373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松解强﹝2023﹞0000882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领取公告》及相关公告送达网页截图打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沪松府复字(2023)第638号)及附件的复印件、《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松府复字(2023)第638号)复印件、2023年8月17日质证会执法记录仪视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店长任凌民的微信联系记录打印件、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博的短信、邮件及电话联系记录打印件、与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唐余微信、电话、短信联系记录打印件、与当事人监事包珍伟、工作人员陈文静短信联系记录打印件、《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沪市监松询通﹝2023﹞0320803001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沪市监松限提〔2023〕0320817001号)及公告送达网址截图打印件、对上海摩超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58弄111号1层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京生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对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58弄111号1层房屋产权人委托人张家友的《询问笔录》、房产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2023年9月26日《现场笔录》及照片的复印件、投诉举报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当事人注册登记材料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4年3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公告送达《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松罚告〔2024〕27202300437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店招及店铺装潢中使用苹果标志和“苹果旗舰店”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三: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规定,构成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的违法行为。

在违法事实一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1个明显的元素混淆,根据公司成立时间推算,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在违法事实二中,根据公司成立时间推算,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查获的涉案产品不足100件,被侵犯的商标为1件,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在违法事实三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仍未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符合“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综合考虑上述裁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违法事实一:对当事人的混淆行为,根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的产品、标签、包装、宣传材料、模具、印版、图纸资料等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法事实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电源适配器16个、数据线6个;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法事实三:对当事人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电源适配器16个、数据线6个;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附:法律条文原文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前款所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能够识别商品或者其来源的显著性标识。前款所称使用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经营者在先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经营者不得通过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与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的产品、标签、包装、宣传材料、模具、印版、图纸资料等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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