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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事项清单

所在地区: 吉林-吉林-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248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8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48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48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48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49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49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49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49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9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9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9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9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9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9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50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50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50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依法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50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依法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50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依法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50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依法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50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依法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50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50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完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完好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完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51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51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51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的逃避超限检测的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的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的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52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建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建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建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 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
252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252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的承接特约维修服务 机动车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的承接特约维修服务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机动车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的承接特约维修服务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
252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依法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52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依法对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252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依法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252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52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不具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的渡船从事运输的 不具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的渡船从事运输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依法对不具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的渡船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渡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 (一)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渡船从事运输的;
252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3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253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253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253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253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53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253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 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253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 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253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一条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253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二条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254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二条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254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54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254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254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254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254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254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七条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54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54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55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255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255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式厢式货车,或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 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式厢式货车,或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式厢式货车,或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
255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依法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255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不服务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客运经营者不服务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依法对客运经营者不服务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255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55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擅自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擅自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55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5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渡船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证书从事运输的 渡船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证书从事运输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依法对渡船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证书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渡船上的船员未持有合格证书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操作,并可处以50-100元罚款。
255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56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行政处罚 县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行政处罚 县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56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行政处罚 县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6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 行政处罚 县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依法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十五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256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在纠正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船舶在纠正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依法对船舶在纠正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十五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256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点,采用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 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点,采用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点,采用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568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 依法对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569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 依法对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
2570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涉路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涉路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 依法对涉路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2571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 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 依法对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行为进行处罚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2572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非县公路标志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非县公路标志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非县公路标志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573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县(非专养)乡、村公路 未经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县(非专养)乡、村公路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未经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县(非专养)乡、村公路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574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75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576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擅自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擅自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577 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公路隧道上面和洞口外,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擅自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公路隧道上面和洞口外,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行政处罚 县级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依法对擅自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公路隧道上面和洞口外,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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