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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立案处罚!事关电动自行车安全

所在地区: 广东-佛山-禅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石湾镇街道消防救援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的某栋非高层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建筑物的一楼公共门厅,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劝导其将该电动自行车挪走后停放在规定的安全区域。

  车主向执法人员说明其平时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后都是习惯停放在该位置,未出现过安全问题,且规定停放区域较远,停放不方便。在执法人员的多次劝导下,该车主仍拒绝挪走该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对该车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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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车主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消防部门对该车主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事关电动自行车安全

  石湾一直在行动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石湾镇监督管理所对辖区电瓶车维修点废铅蓄电池存放情况进行帮扶指导,旨在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环境安全监管,推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落地和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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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石湾镇监督管理所所长苏正林带队到深村雅迪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点帮扶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业废铅蓄电池处置情况。服务店负责人表示,鉴于铅酸电池在安全性、性价比方面的优势,目前市面上电动自行车主要使用铅酸电池,旧式的锂电池正逐渐退出电动自行车行业,该服务点将存在问题或更换下来电池定期转送至电池厂家进一步检修或淘汰。苏正林表示,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点涉及废旧铅蓄电池处置行为,应设置独立的铅蓄电池贮存场所,张贴标志标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并建立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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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专项帮扶检查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及网点,检查是否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并随机考察维修点负责人危废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帮扶指导维修点负责人正确储存蓄电池,分类储存,定期清理,做好防渗工作。

  下一步,石湾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铅蓄电池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排查力度,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守牢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环境安全底线,保障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转载:佛山石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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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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