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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7-05 内蒙古-赤峰-松山区
所在地区: 内蒙古-赤峰-松山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松山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第275号令)等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0〕18号),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山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原因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成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非货币性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电器电子产品外,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审批,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备案管理。

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三)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和原始价值难以确定的生物性资产(林木、牲畜等)处置事项,应当经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涉及国有资产征收、拆除的,按上述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征收办法及征收文件、拆除批复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办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待事件结束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处置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证据及资料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处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置。

(三)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完成资产处置信息更新,做到账实相符。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上级无偿划转给下级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同意划转的相关文件和下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下级无偿划转给上级的,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申请表》(见附件1)。

(二)调入单位的需求情况说明及资产相关情况说明。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2)。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等其他原因被淘汰的且不能使用的资产,或按相关规定、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使用的资产,不可以报废。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或国家、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危险物品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呆账、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损失核销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货币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损失核销: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损失核销的其他情形。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损失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采取“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货币性资产价值凭证或权利证明,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进场公开交易范围、程序和价格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该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应进必进”,以公开交易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划转、捐赠的资产,涉密资产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进场交易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进场交易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和评估报告等资料,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集中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进场交易价格的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以评估价格作为首次挂牌价格,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再次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的90%重新挂牌。当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需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挂牌。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有过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区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净收入在30日内(节假日顺延)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申请表

2. 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1

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表

金额单位:万元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序号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构建(入账)日期

资产价值

调拨方式

账面原值

已折旧值

净值

1

2

3

4

5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附件2

松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                             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构建(入账)日期

资产价值

处置方式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净值

1

2

合       计

处 置 原 因

单位意见

经办人:          资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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