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烟爆14号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12日 |
被处罚人:覃睿总,联系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登俊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房,现居住地址:藤县藤州镇国贸米兰X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45042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76770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2月7日晚,你在藤县文化广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成年人燃放过程中导致一名群众受伤。经调查核实,你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证据一:公安机关提供了2024年2月7日事发地天网提取的截图,并经你指认签字,证明了: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二:2024年2月17日、2024年4月9日,公安机关对你分别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三:2024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提供了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四: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处人民币肆万伍仟整(¥450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211010400074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藤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藤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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