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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城综执当罚决字〔2024〕第56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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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扶绥县世纪花园百货超市(李桂玉)

你(单位)于?2024 年?7?月?3 日?9 时?28 分在?扶绥县新宁镇世纪花园3号楼9号商铺 因??超出门槛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由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队员签名:???????????????????????????????????????????????年???月???日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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