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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城综执交简决字〔2024〕第52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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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朱源涛??????联系方式:???????????????????????????????

机动车驾驶证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

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26日10时12分,在扶绥县松江路一心堂药店人行道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队?员:????????????????????????????????????????????年???月???日

被处罚人签名:????????????????????????????????????????????年???月???日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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