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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 雁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 ?

所在地区: 湖南-衡阳-雁峰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4年3月30日,衡南县公安局硫市派出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豫CD5M35小型货车,车内装有冷冻肉类食品,经初步调查,该车驾驶员不能清晰交待该批冷冻肉类食品的来源且未能提供检验检疫等相关证明文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当日将该车货物连车带人移交至本局。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豫CD5M3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内装有大量冷冻肉类食品。该批冷冻肉类食品用纸盒包装,货物外包装加贴标签信息如下:配料:牛副;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存放于零下18℃保存;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5010502714,生产商: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66号等信息,现场对上述货物随机2件进行拆封查看,被包装物为牛副产品。经现场了解,该批货物的货主未随车同行,货车司机张伊乐只是单纯的负责拉货,不清楚货主的任何身份信息,且不能提供该车冷冻肉类食品的清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有效凭证。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所指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冷冻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车牌号为豫CD5M3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的冷冻肉类食品为牛副产品共计370件,重量7212kg,该车货物从广西南宁接车出发运往河南郑州,随车司机不能提供该车冷冻肉制品的货物清单、发票、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货车司机张伊乐是通过电话接单,只负责运送货物,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身份。

另查,该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商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66号)经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核查情况如下:1.经查询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截止2024年5月15日。未显示有核准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66号的市场主体,未显示核准注册有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2.经现场核查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56号至70号之间无建筑附着物。作为征收规划用地,

2024年4月17日,本局分别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一则《扣押物品招领公告》(2024第4号),告知涉案物品货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本局将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依法进行先行处置。现公告期已过,至今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该批货物属冷冻食品易变质,不宜长时间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参照《衡阳市市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进行抽样送至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2024年4月2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对经检验合格的牛副产品先行处置向雁峰区财政事务中心进行物资先行处置报审批准,将该涉案扣押物资交由市级财政事务中心集中拍卖并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一则《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处置物品公告》(雁市监先处告〔2024〕02号)进行公告送达,2024年5月20日,衡阳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74000元。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17日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招领公告》(2024年第3号)进行公告送达,告知涉案物品货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予以认领并接受调查,本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公告期满后,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对该批牛副产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牛副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牛副产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7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峰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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