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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运输事故和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

所在地区: 贵州-六盘水-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运输事故、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已调查结束,纳雍县人民政府分别以《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运输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纳府函〔2024〕65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纳府函〔2024〕59号)批复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1

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31日,吴某江驾驶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从猪场乡水箐村大理石厂拉石头往左鸠戛乡发仲村方向行驶,当日10时52分许,车辆行驶至左鸠戛乡湾子寨至金盆线2公里840米(小地名:纳雍县左鸠戛乡坡其村李家寨组)路段左转弯时车辆失控,在公路上侧翻后撞击行驶方向右侧电杆后又撞击到陆某家房屋后翻覆于右侧路坎下,造成驾驶员吴某江受伤,陕J****3号车、陆某家房屋及电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吴某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孙某洪,实际支配人:吴某江,品牌型号:旋风牌HP*****5,发动机号:E1*******4,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黔南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27*******3,保险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号。

(二)当事人情况

1.吴某江,男,居民身份证号:52*****98907*****1,持C1证,档案编号:52246********,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村陈家寨组,驾驶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陆某,男,居民身份证号:52*****9761******5,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左鸠戛乡坡其村李家寨组,系受损房屋房主。

(三)事故发生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左鸠戛乡湾子寨至金盆线2公里840米(小地名:纳雍县左鸠戛乡坡其村李家寨组)路段,柏油路面,路面干燥,路宽670厘米,纵坡度5.5%,弯道半径4015厘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猪场乡方向,北往左鸠戛乡方向。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31日,吴某江驾驶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从猪场乡水箐村大理石厂拉石头往左鸠戛乡发仲村方向行驶,当日10时52分许,车辆行驶至左鸠戛乡湾子寨至金盆线2公里840米(小地名:纳雍县左鸠戛乡坡其村李家寨组)路段左转弯时车辆失控,在公路上侧翻后撞击行驶方向右侧电杆后又撞击到陆某家房屋后翻覆于右侧路坎下,造成驾驶员吴某江受伤,陕J****3号车、陆某家房屋及电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吴某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情况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事故中队及左鸠戛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各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高效,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吴某江驾驶超载超限(核载:1.49吨,实载:34.78吨)的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吴某江驾驶超载超限的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货运源头企业违规装载,放行超限车辆上路,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纳雍县左鸠戛乡人民政府对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重视程度、工作力度有欠缺,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对路检路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2.纳雍县猪场乡人民政府对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和对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不够。

3.纳雍县昆寨乡人民政府对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人车户籍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货车摸排工作力度不够,未将事故车辆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纳入台账管理。

4.纳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和日常排查和打击货车超限超载工作力度不够,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

5.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对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工作力度不够。

6.纳雍县公安局左鸠戛派出所对辖区从湾子寨至金盆线路段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

7.纳雍县公安局猪场派出所对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工作和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某江,驾驶超载超限的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鉴于吴某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游某,纳雍县左鸠戛乡党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副乡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不够,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对路检路查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不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路行驶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不够。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游某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3.郭某,纳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路政管理工作,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对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工作力度不够,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由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对郭某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4.李某璘,纳雍县猪场乡党委副书记,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和上路行驶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路检路查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李某璘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5.蒙某,纳雍县公安局左鸠戛派出所所长,对辖区从湾子寨至金盆线路段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不够,对上路行驶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查处不力。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蒙某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6.郭某,纳雍县公安局猪场派出所所长,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工作和对上路行驶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查处不力。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郭某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纳雍县左鸠戛乡人民政府对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重视程度、工作力度有欠缺,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对路检路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左鸠戛乡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纳雍县猪场乡人民政府对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和对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猪场乡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纳雍县昆寨乡人民政府对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人车户籍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货车摸排工作力度不够,未将事故车辆陕J****3号轻型自卸货车纳入台账管理。建议责成纳雍县昆寨乡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纳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和日常排查和打击货车超限超载工作力度不够,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对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工作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纳雍县公安局左鸠戛派出所对辖区从湾子寨至金盆线路段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左鸠戛派出所向纳雍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纳雍县公安局猪场派出所对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工作和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猪场派出所向纳雍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左鸠戛乡人民政府、猪场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部门、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为。

(二)加大货运源头单位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猪场乡人民政府、县公安交警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超载超限治理工作,严禁企业违规装载、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三)加大道路运输检查力度。左鸠戛乡人民政府、猪场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部门、县公安交警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车辆超载超限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道路运输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左鸠戛乡人民政府、猪场乡人民政府、县公安交警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道路运输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举一反三,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行为。

纳雍县左鸠戛乡“3?31”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7日

附件2:

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8日11时11分许,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麻戛支线改线PK0+320-PK0+360段(羊场乡茅草坪村麻戛丫口)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6万元。

2024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情况

(一)纳赫高速公路项目概况

1.项目基本概况。纳赫高速公路为省级重点高速公路项目,项目起于纳雍县龙场镇与织金至纳雍夏蓉高速公路顺接,改造原织纳线与毕都线T型枢纽互通,形成十字交叉枢纽,后经龙场镇、昆寨乡、锅圈岩乡、姑开乡、羊场乡、古达乡、终点在赫章县威奢乡,接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与其构成T型枢纽立交。该项目主线路全长56.506公里,其中纳雍县境内长38.7km,赫章县境内长17.806km。本项目技术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80km/h,路基宽度24.5米,项目概算总投资约89.68亿元。

纳赫高速公路项目为“股权合作+BOT+政府补助”方式合作,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并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纳赫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

纳赫高速公路项目共划分为4个土建标段,本起事故发生于纳赫高速三标段麻戛支线改线PK0+320-PK0+360段(羊场乡茅草坪村麻戛丫口)。

2.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2020年1月,纳雍至赫章项目经贵州省发改委批复同意;2021年5月《贵州省纳雍至赫章高速公路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获得论证通过;2020年11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同意施工图设计;2022年6月,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023年9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开工建设。

(二)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项目概况

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项目工程线路起始主线桩号K28+480,终止主线桩号K38+960,全长10.48公里(K28+480-K38+960)。该项目投资总额约14.15亿元,开工建设时间为2022年3月。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项目主线上跨闵家沟沟谷,途经甘家寨、砂子冲、合心村、殷家寨、胜利村、翟家寨,在老包折向西,再经伍家冲子、麻戛丫口、苗寨、以窝落、大地,终于熊书块。

(三)麻戛支线改线概况

因原麻戛支线与纳赫高速主线K35+260交叉,K35+260处设计为麻戛Ⅰ号大桥,由于麻戛Ⅰ号大桥桥下净空不足,设计对原麻戛支线进行改线,麻戛支线改线位于纳雍县羊场乡茅草坪村麻戛丫口。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麻戛支线改线起讫桩号PK0+000~PK0+601.872,线路全长601.872m,线路起点高程1585m,线路终点高程1609.911m,坡比+0.5%~12%,最大填方高度8.27m,最大挖方高度11.44m,设计路面宽度7.15m~9.25m。事故发生在麻戛支线改线PK0+320-PK0+360段。

(四)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M**J9****R。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公司地址:注册地为纳雍县居仁街道党校内,现办公地址为纳雍县珙桐欣苑小区。成立日期:2020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吴某友。经营范围:投资建设纳雍至赫章高速公路PPP项目等。

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某友任主任,安全总监秦某旗任常务副主任,设立安全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0**557****R。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周某忠。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等。持有四川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8〕0****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1日。持有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5***1,资质类别等级:公路、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有效期:2022年2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贵州省纳雍至赫章高速公路PPP项目三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编号:NHGS-JHB-2022-**6),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完工止。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了贵州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三标段项目部),由李某志担任项目经理,胡某任安全副经理,朱某图任安全部部长,王某、张某伟、曾某等6人为安全员,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爆破施工单位: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K4****R。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肆仟零捌拾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奢香大道,现办公地点在大方县永利酒店8楼。成立日期:2022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钱某通。经营范围:爆破作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公司总经理张某,技术负责人龙某文,均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贵州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5****013****2,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2022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3〕0****2,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

2022年6月15日,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标段项目部签订《贵州省纳雍县至赫章县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爆破施工合同》(编号:NHGS-2022-BP-*1),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完工止。

2022年8月8日,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贵州省纳雍县至赫章县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纳雍爆破项目部),由鄢某担任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和爆破指挥人),张某、杨某枪、余某担任爆破员,郑某友、周某担任爆破安全员,何某、郭某龙担任库管员,以上人员均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023年12月21日,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次经纳雍县公安局审查批准该爆破作业项目,同意备案时间到2024年4月20日止。

4.爆破监理单位: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01****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肆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黎阳路金融科技创新大楼1栋1单元第11层。成立日期:2013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甘某平。经营范围:爆破作业、建设工程监理等。公司总经理甘某平,技术负责人杨某,均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贵州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5****013****8,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2022年11月17日至2025年9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3〕0****9,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

2024年4月1日,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次与三标段项目部签订《贵州省纳雍县至赫章县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爆破监理合同》(编号:贵安顺意2024第**2号),有效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7月9日,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贵州省纳雍县至赫章县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纳雍爆破项目监理部),由雷某刚任爆破安全总监,杨某淞、张某前、罗某缔任现场监理,以上人员均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日17时19分许,鄢某接到麻戛支线改线PK0+320-PK0+360段爆破计划。

4月3日15时许,鄢某到计划爆破地点对三标段项目部口头交代炮眼参数,后由三标段项目部完成打眼工作。

4月7日21时40分许,鄢某安排郭某龙在“纳雍民爆钉钉群”里向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羊场派出所报备,次日要在麻戛支线改线PK0+320-PK0+360段实施爆破,羊场派出所所长代某学在群里回复收到。? ??

4月8日7时40分许,鄢某安排炸药材出库。9时许,开始装药作业。9时45分许,代某学给鄢某打电话,提醒鄢某注意安全。10时40分许,完成装药,填塞,组网,检测工作。10时45分许,鄢某明确警戒人员,布置警戒任务,发放口哨、对讲机等警戒工具。本次爆破警戒区划分为8个区域,布置8个安全警戒点,明确余某、郑某友、杨某淞等8人为警戒人员,发放了8只口哨,6部对讲机,未给余某、郑某友发对讲机,鄢某用微信语音与余某联络,用嘴巴喊话与郑某友联络,布置好警戒任务和发放完警戒工具后,鄢某发出爆破预警信号,开始爆破警戒范围内清场工作,1号警戒人员余某开始对其警戒任务区域(炮区东南方向)清场,先从炮区进入炮区后方小树林,清查小树林后,未到小树林后方警戒区域清场,即从小树林前往麻戛支线垃圾站,将4名垃圾站作业人员撤到麻戛路口1号警戒点,后一直停留在警戒点未进入任务区域。11时9分许,鄢某向警戒人员确认警戒情况,均回复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警戒人员已到位后,发出起爆信号,下令对起爆器充电。11时11分许,起爆器充电完成,鄢某再次确认警戒情况后,认为达到安全起爆条件,下达起爆命令,进入起爆倒计时5秒,就在这时,罗某忠和周某琴夫妻两人一前一后已经进入爆破区,周某琴距离爆破中心约8.7m,罗某忠距离爆破中心约15.9m时,起爆倒计时5秒结束,正常起爆,爆破垮落的土石方把行人罗某忠和周某琴当场淹埋,导致事故发生。

经调查,4月8日8时许,罗某忠和周某琴夫妻两人到爆破区后方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地里干农活,干完农活后,罗某忠和周某琴夫妻两人在回家途中,11时11分许,经过爆破区,本次爆破正常起爆,爆破垮落的土石方把行人罗某忠和周某琴当场掩埋。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戴某润立即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纳雍高速公路指挥部等部门有关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后勤保障和现场救援等工作组,并立即开展家属安抚、维护秩序、后勤保障、应急救援等工作。经过排查,确定被掩埋人员2名,于13时40分许,周某琴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于16时30分许,罗某忠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4月9日,善后处置工作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处置过程中各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高效,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前发布施工和爆破公告,在组织实施爆破时,清场不彻底,警戒不严格,在未完全清除爆破区域内有关人员、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爆破,起爆后垮落的土石方淹埋了路过爆破区域内的行人,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是一起因爆破施工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规范,在没有完全清除爆破区域内有关人员、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爆破,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不力,行业监管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爆破施工单位(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未对纳雍爆破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规定。

(2)未在爆破区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八条[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7.1.2[4]规定。

(3)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5]规定。

(4)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和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的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八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2.2.1[7],6.2.2.2[8]规定。

(5)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就下令起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八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7.2.2[10]规定。

(6)未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本次事故爆破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配足对讲机,8个警戒人员,只配发了6部对讲机,未配备警报器、扩音器等,未对纳赫高速三标爆破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1]规定。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7.1.2规定:“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2.2.1:“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8]《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2.2.2:“装药前1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0]《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6.7.2.2规定:“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爆破监理单位(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未对纳雍爆破项目监理部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监督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对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区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失管失察。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4.2[12]规定。

注:[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4.2:“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施工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不够。

4.建设单位(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够全面、深入。

(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纳雍县公安局

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督职责,督促、指导羊场派出所爆破作业现场监管检查工作不力,未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爆现场管理混乱、不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等问题监督不力。

2.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 ? ? ? ? ? ? ? ? ? ?

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不学习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业务,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疏于管理,查不出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鄢某,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雍爆破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经理、爆破指挥人),未正确履行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的岗位职责。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对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区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钱某通,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配备配齐对讲机、警报器、扩音器等爆破警戒工具,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纳雍爆破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某淞,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至赫章县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员,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监督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对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区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余某,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雍爆破项目部爆破员,担任本次事故爆破作业警戒人员,未严格落实警戒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对其警戒任务区域(炮区东南方向)清场不到位,未确认其警戒任务区域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情况下,确认其警戒任务区域达到安全起爆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张某,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本单位爆破作业现场警戒制度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配备配齐对讲机、警报器、扩音器等爆破警戒工具,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纳雍爆破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注:[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雷某刚,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检查监理员杨某淞的监理工作,对监理员杨某淞未监督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甘某平,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清楚;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纳雍爆破项目监理部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对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160余次爆破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和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

问题线索,事故调查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4]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不够。建议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对其进行约谈。

4.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够全面、深入。建议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对其进行约谈。

(五)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纳雍县公安局,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督职责,督促、指导羊场派出所爆破作业现场监管检查工作不力,未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爆现场管理混乱、不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等问题监督不力。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不学习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业务,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疏于管理,查不出安全事故隐患。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向纳雍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全县民爆物品和全县境内在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全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对高速公路周边的村民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让老百姓对安全知识入脑入心,自觉遵守,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三)强化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爆破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把事故隐患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发生事故。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相结合,全面检查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与运行情况,紧盯现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

“4?8”一般放炮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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