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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财检〔2024〕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所在地区: 湖南-郴州-桂阳县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 事 人:宜章县浆水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万新

地 址: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有效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3月18 日开始,对宜章县浆水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内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我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原始凭证附件不全。如:①2023年5月9日、5月10日、4月18日、4月10日到县政府开消防会、应急局开会、工贸培训会议;2023年1月11日、2月22日、3月14日、3月31日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参加会议,均未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②付都岭至11矿路边处理死猪费用400元,未附相关付款依据。③付育种和育苗款35056元,委托育苗合同签订不规范,未约定育苗数量,未附验收影像资料等。④付村级2022年综合目标绩效奖57000元,表彰经费明细表领款人未签名,所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与实际支付金额相差6546.9元,且未附考核结果公示影像等相关资料。⑤付村干部9月至11月来乡办事就餐费1695元相关手续不全;9月至11月节假日值班、加班用餐28410元,均未附值班用餐签到册、加班用餐审批表等附件。⑥付2023年春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走访慰问金28300元,领取人未签名,款项直接划入黄某某个人账号;2023年1月第24号凭证,付独生子女费480元,领取人员未签名。⑦付2022年宜章县第四届“市民大舞台”广场舞比赛费用10966元,未附活动方案、参赛人员名单等附件,其中餐费菜单无经手人签名。⑧付廉政食堂3-4月份会议接待、管理及各项费用44865元,公务接待均未附公务接待审批单,未开具税务发票,菜单均无经手人签名,公务接待清单填写不完整。⑨付9月接待会议就餐费10870元,附件不全。

2.原始凭证签字审批手续不全。如:①付石虎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专项债申报费用378000元,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签字盖章,合同无签订日期。②付旅游节场地策划布置费22551.83元,设备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未签名,合同无签订日期,经费开支审批单分管领导(片组长)审核、乡长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均未签名。③付县湘凌种养专业合作社抛荒复垦复耕扶持资金60000元;付勇皓种养专业合作社产业扶贫资金200000元,均未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3.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如:①付浆水2023年2月抚恤金4638元,仅凭一张记账凭证做账,未附原始凭据,该笔抚恤金已包含在2月工资卡发放花名册,将应记入2月第19号凭证做账的该笔抚恤金在第20号凭证单独分开做账。②收到政法委付李某某信访维稳经费10000元,将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的该笔款项记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③付黄某某信访救助费用5500元,未记入“其他应付款”。

4.原始凭证与会计事项不相符。如:①付浆水乡2月份工资272695.96元,记账凭证工资实发金额272695.96元与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工资卡发放花名册、银行代发工资金额277333.96元不符,且工资卡发放花名册应发工资取数不完整。②付2020年度乡定员干部养老保险乡配套部分45900元,城居保缴费及补贴金额发放表人员名单51人与所附缴费凭证人员名单46人不相符,且未附税务完税证明,费用报销单会计主管、报销人未签名。③补发浆水乡动物防疫站3人2020年有毒有害津贴12600元,附件是2016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审批表、2021年有毒有害津贴审批表,审批表与实际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年度不相符。④付人工湿地维护费8000元,人工湿地维护合同乙方与开票人均为廖某某,费用收款人为乡镇工作人员黄某某,未附廖某某的收款收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违规扩大开支范围47492.5元。

1.超标报销差旅费120元,其中:伙食补助费40元、市内交通费80元。如:付参加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负责人会议暨业务骨干培训费240元,其中:报销伙食补助费120元(40元×3天×1人=120元),超标40元(40元×1天×1人=40元),报销市内交通费120元(40元×3天×1人=120元),超标80元(应报销20元×2天×1人=40元,超标120元-40元=80元)。

2.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共计694.5元。如:①公务车维修费用违规列支纸巾款240元(4次×60元=240元)、香膏款80元、纸巾包款100元。②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费274.5元,且所附6张培训费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均相同。

3.无发放依据违规发放款项46678元。如:向乡镇工作人员发放疫情防控信息排查费(2022年7-9月)46678元。

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第四条第二款:“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政府采购。如:①付应急救灾设备物资款76130元。②付公务用车加油款8000元。③付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宣传费用2080元。④付纪检四片区办公用品费(电脑耗材)10252元。⑤付党建宣传资料费8240元。⑥付石虎山旅游风景区通景路设计费12950元。⑦付四板桥改造工程勘察设计费55600元。

违反了《关于印发<宜章县2021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宜财采字〔2021〕36号)第六条:“电子卖场采购。预算单位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如:“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2426736.37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4634577.26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如: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缴财政款期末余额1109844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②收到纳鑫实业有限公司付顺达煤矿土地租金160000元,直接记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和《关于印发<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事务〔2022〕48号)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第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审批手续。如:付军人服务站购买打印机及电脑款7979元。

违反了《关于印发<宜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8〕32号)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改正。

(二)关于“违规扩大开支范围47492.5元”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违规超标报销的差旅费及应由个人承担违规款项814.5元由个人清退后收缴县财政,对你单位违规开支46678元由个人清退后予以收回。

(三)关于“未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第三条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责令改正。

(四)关于“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的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五)关于“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问题。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及《关于印发<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事务〔2022〕48号)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非部门预算单位实现的预算内非税收入统筹10%,超收部分另计提20%作为偿债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返回”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10%收取政府偿债基金126984.4元,上缴县财政。

(六)关于“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审批手续”的问题。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的规定,责令改正。

以上对你单位收缴合计金额127798.9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将以上款项缴入宜章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名称:中国邮政银行宜章支行,账号:100475832700010001)。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宜章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联系电话:0735-3766732

联系地址:宜章县环城西路

附:送达回证

宜章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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